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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調解制度在哪些方面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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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調解制度在哪些方面可以調解

立案調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對有可能經過調解(法律法規禁止調解的除外)解決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關審判部門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化解糾紛的訴訟活動。

具體規定每個省份均略微不同,以山東省為例:

為充分發揮調解在立案審查階段的作用,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立案調解工作規定(試行)》的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三條下列案件適用立案調解:

(一)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當事人在訴前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申請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的案件;

(三)信訪申訴案件;

(四)屬本院審理的再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