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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幫助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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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幫助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教唆物件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分為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教唆人、幫助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及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單獨責任,但例外是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即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教唆人、幫助人侵權責任的成立,需特別滿足教唆行為與加害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幫助行為客觀上使加害行為易於實施,教唆和幫助均是出於故意,故意並非是針對損害後果,而是分別針對加害行為的發生和幫助行為。因此,受害人在舉證上無需舉證教唆行為、幫助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只需證明存在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即可。至於第二種情形中,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大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受害人或者教唆人、幫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才可要求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