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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認定離婚協議無效:
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內容涉及違法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3、內容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
4、協議內容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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