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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簡易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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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簡易程式是什麼

簡易程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簡易程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

(二)受理案件的程式簡便。普通程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可以採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託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不受普通程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