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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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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轉化

1、普通程式不能轉為簡易程式,法院在審理時,發現不宜使用簡易程式的,可通過裁定將簡易程式可轉為普通程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3、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4、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