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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簡易程式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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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簡易程式怎麼走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離婚一審訴訟簡易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結束,公民因離婚案件起訴至法院後,如果夫妻雙方法律關係簡單清楚,涉及的糾紛並不複雜,法院會直接按照簡易程式處理該類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