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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起訴程式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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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起訴程式有哪些規定

起訴離婚的程式為:

1、準備好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訴;

2、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另一方;

3、庭前調解;

4、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5、等候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