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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立案後受理案件移送民事庭進行審理,向另一方傳送傳票,雙方到庭後進行調解,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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