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可以按季度或者按月做分錄。企業需要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報送預繳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