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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管轄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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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管轄分為哪些

法院的管轄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權和區域管轄權。人民法院一級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重要許可權。區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管轄範圍內確定審判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