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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是: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6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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