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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可以買賣。
但是,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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