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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而抵押權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結果,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因此,對於同一動產既被抵押,又被留置的,留置權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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