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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能不接受指定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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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能不接受指定辯護嗎

【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