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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官可以濫用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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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官可以濫用職權嗎

任何人都不得濫用職權,濫用職權造成嚴重損失的,濫用職權的當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按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