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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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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託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