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效力有:
1.公司即將消滅,依法必須進入清算程式;如果是合併分立導致的解散,也必須依法處理現有的債權債務。
2.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繼續經營業務,只能在清算範圍內從事活動。
3.在解散過程中,由清算組接管公司代表機關和業務執行機關,行使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債權債務視為已到期,由清算組進行清理。
5.對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權利的人可以主張相應的權利,直至起訴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