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強制解散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即應解散;
2、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例如:根據《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司法解散——公司僵局的解決途徑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公司由於股權分佈的相對集中並且較為均衡,股東之間往往是博弈與扼制的關係,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