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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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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麼賠償

首先,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存在幾種不同情況: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需要對上述事實及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進行舉證。

2、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或者用人單位滿足特定法定裁員條件需要裁員的,經過必要的申報程式後,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以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用人單位沒有任何法定理由,強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2倍,簡單的講就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4、由用人單位提出,但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解除勞動關係的,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