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步驟: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併逐級上報省林業廳;
3、佔用或者徵用防護林地或者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省林業廳稽核同意後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林業用地即可辦好。
材料:
1、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提供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
3、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4、提供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