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的程式是: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4)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6)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7)頒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