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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應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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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應該由誰承擔

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按規定要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