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如下:
1、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
2、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在收到商標局發出的異議補正通知後,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補正內容進行補正,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已補正的材料和商標局發出的補正通知一併交回商標註冊大廳或掛號郵寄至商標局。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