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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賃物因為自身質量問題導致損害,則承租人沒有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租客行為不規範導致的認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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