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