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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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