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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1、解除婚姻關係案件的判決;
2、按照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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