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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申領《清真食品準營證》的企業,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佔企業員工的比例,應當不低於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口占自治區總人口的自然比例,其中下列人員必須是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
1、生產、經營、餐飲部門的負責人;
2、採購、保管、主要製作等關鍵崗位的人員;
3、申領《清真食品準營證》的個體工商戶,其業主及主要烹飪人員必須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其他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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