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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聚眾鬥毆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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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聚眾鬥毆判幾年

年滿十六週歲才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如其積極參加鬥毆,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滿十八週歲未成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