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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親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即父母以其共同的意思決定親權的行使,並對外共同代理子女行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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