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債原因有破產逃債、改制逃債,手段有:
1、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2、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3、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4、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5、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