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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執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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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執行的後果

1、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員工與單位就勞動爭議經勞動仲裁委裁決後,雙方都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單位不履行裁決義務,員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查封對方的車輛、裝置、廠房等資產,會凍結企業的銀行賬戶。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儘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資訊,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儘快執行。

如果此時企業法人拒不執行並有消極拖延或暴力抗拒行為,法院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收押。

3、用人單位承擔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