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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發生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勞動仲裁的執行措施如下: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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