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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與函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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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與函的區別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請示”和“函”都可以用來請求批准。

區別:

1、“請示”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批准。

2、“函”則是請求“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實踐中,往往遇到這種情況,需要請求批准的機關並非本機關的“直系”上級,而是“旁系”上級。

函的主要特點:

溝通性

函對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起著溝通作用,充分顯示平行文種的功能,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備的特點。

靈活性

表現在兩個方面

1、行文關係靈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還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沒有其他文種那樣嚴格的特殊行文關係的限制。

2、是格式靈活,除了國家高階機關的主要函必須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較靈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辦。可以有文頭版,也可以沒有文頭版,不編髮文字號,甚至可以不擬標題。

單一性

函的主體內容應該具備單一性的特點,一份函只宜寫一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