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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合同變更協議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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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合同變更協議的特徵有哪些

合同變更協議的特徵有:

①合同變更通常為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②合同變更只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合同的主體保持不變。

③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係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關係的全部變更。

④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⑤合同變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內容或改變合同的某些內容。合同變更僅在變更的範圍內使合同原有內容消滅,而變更之外的合同內容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