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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宋代繼承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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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宋代繼承製度

宋朝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男子繼承權的一半,並承認遺腹子和親生子的同等繼承權。南宋又規定了戶絕繼承,即無男子繼承的規定,分為:立繼、命繼。其室女享有四分之三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四分之一財產繼承權,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財產繼承權,繼子有三分之一財產繼承權,三分之一歸國家所有。宋代財產繼承是諸子均分,只不過財產分割時增加政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