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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生法律上的衝突。
(1)與有關執行制度產生衝突以及存在的執行困難。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難以確認導致債權人舉證困難。
2、我國代位權的種類偏少。
3、對代位權行使方式規定過於狹窄。
4、代位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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