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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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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喪失勞動能力,是已經失去勞動的能力,無法從事勞動。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

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具體有: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2、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中度肝功能損害。

5、各種疾病造瘻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