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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能力的判定依據有:
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1、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2、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3、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者;
4、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5、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6、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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