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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兩方面: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1-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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