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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公民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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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公民行為能力

公民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為能力。

意思能力是對自己行為所發生的何種效果的預見能力,自然人有無意思能力,屬於事實問題,我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人採取年齡主義劃線,即達到一定年齡即認定其有行為能力。而對精神病人採取個案審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