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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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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在於:經濟賠償金是在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經濟補償金不具有懲罰性。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