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糾紛中,如有繼承人聯絡不到,下落不明的,法院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依法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後,因其沒有表示要放棄繼承權,視為其接受繼承。
法定繼承糾紛中,如有繼承人聯絡不到,下落不明的,法院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依法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後,因其沒有表示要放棄繼承權,視為其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