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認定是以下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