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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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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許可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

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全權代理兩種,

各自的代理許可權範圍有所不同 。

一、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

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

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二、全權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

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

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