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條件: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