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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辦案程式的相關法條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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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辦案程式的相關法條有哪些

跨省辦案程式的相關法條如下:

《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絡,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一章規定了跨省辦案的相關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