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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必須要有夫妻雙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參與,妊娠或中止妊娠由雙方協商一致解決。但由於婦女自身的生理特點,以及婦女在生育中肩負著更加重要的作用,
因此,婦女有生育權的自由,丈夫並不能強迫自己的妻子生育。當夫妻雙方就生育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進行友好的協商。如果女方遭到強迫生育時,可以選擇離婚的途徑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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