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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對於勞動者工傷問題的認定,也屬於行政確認中的一種型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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