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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後,只要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且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的,都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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